标的基本信息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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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安有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
成立时间 | 1991-02-20 | ||
注册资本 | 222,5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000117562576X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921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0.1602 | |
2 |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 21.3483 | |
3 | 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6649 | |
4 | 辽渔集团有限公司 | 13.4832 | |
5 |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49 | |
6 |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4944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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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42,020.300647 | ||||||||||||
利润总额 | 1,625.162534 | 净利润 | 2,289.909146 | ||||||||||||
资产总计 | 1,156,068.382114 | 负债总计 | 748,523.164432 | ||||||||||||
所有者权益 | 407,545.217682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09-30 | 营业收入 | 36,360.520876 | ||||||||||||
利润总额 | 5,772.653107 | 净利润 | 5,397.320281 | ||||||||||||
资产总计 | 1,273,652.351888 | 负债总计 | 862,809.813925 | ||||||||||||
所有者权益 | 410,842.537963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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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1-24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98,680.040000 | 126,350.000000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98,680.040000 | 126,350.0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6,350.00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公示附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栋一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7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已自行对照、了解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程序,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受让本项目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7,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