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西安科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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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14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9-07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超过14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择优确定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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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2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保留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新股东持股比例由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确定。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签署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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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融资方扩大生产规模。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西安科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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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17号2幢1单元101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安飞 | |||
成立日期 | 2004-02-10 |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2 | |||
经营范围 | 精密光学仪器加工制造;精密机械加工制造;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光电子产品、光电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产品展示展销。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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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5 | |||
安飞 | 25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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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资产总计 | 3359.47 | 3931.73 | 5268.43 | |
负债总计 | 1914.79 | 2528.57 | 3089.08 | |
所有者权益 | 1444.68 | 1403.16 | 2179.35 | |
营业收入 | 3063.54 | 2337.49 | 1729.65 | |
净利润 | 41.52 | -776.18 | 107.32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3-06-30 | |||
资产总计 | 2978.24 | |||
负债总计 | 2062.01 | |||
所有者权益 | 916.22 | |||
营业收入 | 935.99 | |||
净利润 | -528.46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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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科学院 | |||
批准单位名称 | 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有关备查文件: (1)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2)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涉及); (3)加盖公章的查阅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相关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新公司继续承继履行。 4、增资完成后,公司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 5、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保留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融资方有权根据征集情况调整各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6、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须为私募投资基金。 2、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须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须提供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4、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 5、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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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增资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2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足额交纳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本方登记意向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3、本项目接受货币或非货币出资:(1)意向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出资币种应为人民币。(2)意向投资方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须书面承诺其依法拥有拟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该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不存在抵押、担保等限制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移给融资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拟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经过融资方评估,并经融资方有权备案机构核准或备案。 4、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或将非货币出资资产变更或移交至融资方名下); (2)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4)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5)本方同意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为融资方第一大股东,保留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融资方有权对我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行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6)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所承诺事项及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进行核查,并配合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如融资方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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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2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会被扣除: (1)意向投资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2)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投资意向申请的; (3)未按北交所通知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或需参加择优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4)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 2.以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增资协议》后自动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非货币出资资产变更至融资方名下或移交至融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他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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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若征集到不超过2家(含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且征集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1400万元(含1400万元)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程序;若征集到超过2家(不含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征集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合计超过1400万元(不含1400万元)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竞争性谈判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及公司治理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 4、合格意向投资方能够为融资方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源、资金渠道、资本运作等; 5、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业务发展方向、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契合度较高的优先。 |
以上项目披露信息以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公示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