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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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9-12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0%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5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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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0%,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70%。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截至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获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增资价格不低于经中核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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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引入资金主要用于数智化厂房建设,投入研发、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向,引进关键岗位高级人才以及关键岗位技能提升。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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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徐家湾渭滨街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治国 | |||
成立日期 | 2001-04-10 | |||
注册资本 | 47562.079442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47562.079442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密封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淬火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设计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对外承包工程;标准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检验检测服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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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核浦原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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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资产总计 | 168218.47 | 145875.58 | 111980.87 | |
负债总计 | 156692.2 | 141711.88 | 109462.49 | |
所有者权益 | 11526.27 | 4163.7 | 2518.38 | |
营业收入 | 93058.72 | 68258.63 | 76815.44 | |
净利润 | 4536.14 | 1511.72 | 409.24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3-06-30 | |||
资产总计 | 139480.44 | |||
负债总计 | 126505.95 | |||
所有者权益 | 12974.49 | |||
营业收入 | 39016.48 | |||
净利润 | 1335.46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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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新老股东按所持股份数共同享有。 2.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有关备查文件: (1)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保密承诺函(见北交所备查)。 3.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4.融资方有权根据募集情况对各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资质,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意向投资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出资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 5.意向投资方应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6.北京产权交易所与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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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期届满之日的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拟投资金额的10%)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次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须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将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增资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部分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3)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融资方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无条件配合融资方对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照融资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4)本方同意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5)本方知悉、认可并承诺符合国家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股东相关资格要求,如被确定为投资方并签署《增资协议》后,如在后续资本运作过程中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查认定为不具备国家保密资格条件的,我方根据《增资协议》相关约定原价退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6)本方认可并遵守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要求,承诺支持并配合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如有),保证参与融资方本次增资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 4.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意向投资方不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不了解融资方状况等为由,向融资方或北京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融资方或者北京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否则,融资方有权要求北京产权交易所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同等金额增资款),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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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1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 (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择优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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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5家(含5家)以下合格意向投资方且拟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0%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遴选程序。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5家(不含)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时,将启动遴选程序。 2.竞争性谈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社会形象及行业影响力,包括企业背景情况、行业声誉及影响力等; (3)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对融资方的业务协同及支持能力,包括能在市场开拓、技术提升等方面提供资源或协同作用; (4)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对融资方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能够提供的支持; (5)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发展规划和经营理念的认同程度,能够与融资方其他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优先。 |
以上项目披露信息以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公示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