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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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吉林省长春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08-14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165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 |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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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吉林省长春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原股东增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165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3%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及通过非公开协议增资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97%,通过北交所公开引入的投资方持股比例不超过3%。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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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助力融资方新能源汽车研发与市场推广。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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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48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虓 | |||
成立日期 | 2019-06-28 | |||
注册资本 | 60275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60275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开发、制造、销售汽车及零部件(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与其相关的电池、电机、电控,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旅行车及其配件、智能产品及设备;修理汽车;加工非标设备;机械配件、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房屋和厂房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代贸易物流服务;汽车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利用互联网从事汽车的经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出口业务;不包括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二手车经纪;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知识产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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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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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资产总计 | 1334901.64 | 1468734.09 | 827874.11 | |
负债总计 | 1114256.2 | 1057538.01 | 1068089.19 | |
所有者权益 | 220645.44 | 411196.09 | -240215.07 | |
营业收入 | 603395.21 | 601606.38 | 855262.76 | |
净利润 | -209718.65 | -375789.43 | -485973.43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3-05-31 | |||
资产总计 | 1541500.34 | |||
负债总计 | 1375843.98 | |||
所有者权益 | 165656.36 | |||
营业收入 | 283820.23 | |||
净利润 | -99705.58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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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融资方原股东拟通过非公开方式同步参与本次增资,增资金额约为40亿元,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形成的价格一致。 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形式同步对融资方进行增资,增资金额约为10亿元,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形成的价格一致。. 3.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全额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 2.意向投资方为法人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意向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00万元人民币(以合伙协议为准)。 3.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意向投资方亦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增资。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5.意向投资方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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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提交投资申请,并将拟投资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意向投资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公告所述扣除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须以货币方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4.本项目不接受对赌、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 5.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若成为投资方,同意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将剩余增资价款按照协议约定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融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并予以配合; (4)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等情况; (5)本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 (6)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对本次投资行为的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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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须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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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投资经验、企业治理、对外融资能力、资产状况、开发业绩、品牌实力,意向投资方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优先。 3.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业务背景与融资方业务发展有较强协同性、互补性,并能为融资方在资金、市场资源、产业链延伸等方面提供较多支持的优先。 4.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发展方向的认同度与契合度较高的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