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产权交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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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G62021BJ1000053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6-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1-08-25
拟募集资金金额 不低于2000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33%

项目编号 G62021BJ1000053
项目名称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原股东增资
拟募集资金金额 不低于2000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33%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择优确定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67%,投资方合计持股不高于33%。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征集到的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且签署增资协议。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风电和光伏储备项目的开发、建设,储能、综合智慧能源、售电、电力增值服务等新业务的开拓,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李亦伦
成立日期 2010-05-25
注册资本 1942353.953868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942353.953868万元(人民币)
股东个数 2
经营范围 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风电产品、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提供风电项目的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发电。(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63.61
深圳中广核风太投资有限公司 36.39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0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783414.19 7810400.69 3973013.5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320869.88 356550.85  
2019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0271531.27 7286803.71 2984727.56
营业收入 净利润  
1165276.75 267288.19  
2018年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516194.61 6137094.72 2379099.89
营业收入 净利润  
986336.56 224081.61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2021-05-3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730502.9 8490626.59 4239876.31
营业收入 净利润  
642646.02 277690.37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其他披露事项 1、拟募集资金金额为向除融资方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为除融资方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占引战完成后持有的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股比。 2、融资方原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中广核风太投资有限公司拟以其所持有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按经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值998,591.84万元作价进行非公开同步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3、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评估基准日后,融资方股东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向原股东分配现金股利75,000万元、于2021年5月23日作出向原股东分配现金股利75,000万元的决定,前述分红已经全部支付给原股东。 5、过渡期间损益安排:除已作出的分红安排外,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前一日(即挂牌信息披露起始日)期间损益由原股东享有,挂牌日(即信息披露起始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意向投资方在报价时应对融资方评估基准日企业价值、融资方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等进行综合考虑。 6、意向投资方需查阅项目资料或尽职调查,须提交与融资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前往北交所进行资料查阅或对接尽职调查事宜。 7、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资料。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若意向投资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
增资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有权利和义务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在交易所备查资料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2、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当日17时前,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资料(其中《投资申请书》须使用本公告附件版本),以送达或签收时间为准,逾期未送达或未签收的北交所不予接收。意向投资方需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10,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期满当日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3、投资方须采用货币形式一次性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意向投资方经过场内交易程序,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为投资方后,在北交所发出书面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 5、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知悉并全面接受融资方所披露的全部内容; (2)本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方承诺出资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4)本方承诺支持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且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认可并遵守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的要求; (5)本方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亦不存在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收益权转让、同业竞争等情形; (6)同意北交所出具《增资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项的一部分)划转至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7)同意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第1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金; (8)同意融资方对本方的投资金额做出调整。 (9)若被确定为投资方,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发出书面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等相关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增资款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将本项目服务费全额支付至北交所服务费专用账户。
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1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须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或被认定为未按要求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履行出资义务;(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交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若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高于2,000,000万元,融资方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 2、本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的综合实力,如背景情况、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行业地位及影响力等; (3)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对融资方的业务协同作用,如在项目资源开发、降本增效等方面提供资源或协同作用等; (4)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对融资方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能够提供的支持; (5)意向投资方对本次融资安排的配合程度,如对融资方融资条件的接受程度等; (6)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发展方向和经营理念的认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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