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1BJ100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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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78.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4-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5-31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体育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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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怀柔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环镇路80号1106室) | ||
法定代表人 | 周金辉 | 成立日期 | 1993-06-03 | |
注册资本 | 257745.99302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57745.993029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体育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2101609157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组织足球比赛、足球运动员转会;组织文化体育活动;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劳务服务;销售百货、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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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赫置地有限公司 | 64 |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36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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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338.33 | -122085.8 | -120888.9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3779.59 | 185124.19 | -131344.59 | ||
审计机构 | 北京颐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1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862.04 | -32656.51 | -32657.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8937.83 | 303605.78 | -244667.95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为履行央企社会责任,转让方已与标的公司签署《赞助协议》,转让方将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0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向标的公司提供赞助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支持其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俱乐部组织或参与的青少年足球赛事、中超赛事,以及支持北京青少年足球梯队建设等。2、转让方与原股东中赫置地已按照股权比例,通过“债转股”加现金方式完成对标的公司增资,增资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从约2.08亿元增加至257745.993029万元。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放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4、意向受让方须满足《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足球俱乐部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约定。(章程于北交所备查)6、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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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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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102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朱鹤新 | 成立日期 | 2011-12-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9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7831709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0168558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1-04-2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信有限[2021]41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36%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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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78.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缴纳1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按下述第6条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足球俱乐部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充分了解《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足球俱乐部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本方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审批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同意即便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也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得【中国足球协会】的审核批准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4)同意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有权在该情形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具体情形如下:①【中国足球协会】就本次产权交易作出不同意的批复;②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中国足球协会】未就本次产权交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复。转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转、受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转、受双方同意无息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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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4、需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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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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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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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