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9BJ1000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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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大兴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4-1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6-10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25000万元不超过500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76% |
项目编号 | G62019BJ1000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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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大兴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低于25000万元不超过50000万元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76%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低于5个不超过16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24%,新进投资方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76%。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满足本次增资关于募集资金不低于25000万元与持股比例的要求,签订《增资协议》,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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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技术开源整车平台建设、检测验证能力建设、知识产业运营平台、孵化创投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发支出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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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1705 | ||
法定代表人 | 原诚寅 | |||
成立日期 | 2017-11-27 | |||
注册资本 | 16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6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5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产品设计、工业设计服务;销售电气设备、汽车、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汽车装饰;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检测。(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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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31.25 |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31.25 |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75 |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2.5 | |||
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 6.25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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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公开增资,单个意向投资方认购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不得高于5,000万元;增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一次性支付增资款。 3、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增资完成后,融资方董事会计划由不超过13人组成,其中原5家股东各委派1人,职工董事1人,其他股东委派不超过7人,董事长由原股东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5、本次增资涉及投融资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新进投资方按比例承担。 6、融资方正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7、本项目融资方有权对各投资方投资金额、持有股权比例等做出调整,且最终增资结果(投资方、增资价格及各投资方持股比例等)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审议选定。 8、其他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且意向投资方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必须保持一致; 2、意向投资方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以2018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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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本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时前,将50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 3、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且提交投资申请后,即视为己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以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进行增资。 4、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审议选定为投资方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照《增资协议》相关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到融资方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3)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主要高管人员无犯罪记录;(4)充分尊重、支持融资方后续公司治理的安排,并且积极配合协同融资方的投资安排和募集资金用途;(5)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6)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必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7)同意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予以配合。 6、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新进意向投资者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新进意向投资者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者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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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条件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合格意向投资拟认购投资金额合计达到25,000万元及以上时,则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确定最终投资方、持股比例及其增资价格: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的认同度,能够与融资方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4)合格意向投资方具备较强的新能源汽车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能与融资方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效应,能够协助融资方争取上下游产业政策扶持的优先; (5)合格意向投资方具有新能源汽车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研发、运营、投资经验的优先; (6)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具有良好业务合作基础的优先; (7)合格意向投资方为国有企业的优先、上市公司优先; (8)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乘用车、客车生产、制造资质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