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广西贵港南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及相关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19BJ10000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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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4605.5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4-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9-05-21 |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西贵港南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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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8栋13号1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枫 | 成立日期 | 2013-10-22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800081154780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及管理;矿产品(国家专营专控产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除外)、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投资咨询;物业管理(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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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8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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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14.52 | -114.5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1952.71 | 77665.68 | 4287.03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19年01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89 | -0.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2461.57 | 78175.43 | 4286.1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84605.56万元,其中,95%股权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6947.77万元;债权转让价格合计为77657.79万元,若本项目产生溢价,则溢价部分为股权价值。2、本次存货中的江语城项目用地,根据贵土出字[2013]05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12月24日之前开工,在2017年12月23日之前竣工,但合同中对于投资进度及投资强度等无明确规定; 本次存货中的88.85亩项目用地,根据贵土出字[2014]02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在2015年9月10日之前开工,在2018年9月9日之前竣工,但合同中对于投资进度及投资强度等无明确规定; 两块土地已经被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3、2018年审计报告数据出自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4、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95%股权及对标的企业的债权为按现状出售,具体见相关披露信息及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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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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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9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黄孟魁 | 成立日期 | 2007-03-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50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4713D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55722912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03-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第三届董事会第44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广西贵港南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及相关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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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84605.5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如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价款的30%(含保证金)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70%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分两期(其中第二期30%价款于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照年利率7%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则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5381.66万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价款的30%(含保证金)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70%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分两期(其中第二期30%价款于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且按照年利率7%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则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3、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 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 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 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3)同意遵守职工安置方案中对于职工安置的相关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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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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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381.6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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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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