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5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9BJ1000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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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824.38655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3-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9-04-23 | |
所在地区 | 福建省泉州市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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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市辖区(泉州市泉港区港六街东段兴通海运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宋华斌 | 成立日期 | 2007-11-20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87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2267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000669250722G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无储存场所经营: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仅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用),石油及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经营、维护,危险品车辆租赁,燃气计量器具的设计、生产、销售、检测及维修,燃气设备、燃气用具、仪器仪表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厨房用具及配件、橱柜、五金电器、百货、饮用水、净水设备、酒店设备、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锅炉、热水炉及其配套设备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办保险业务,场地、房屋租赁,汽车美容、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热水、电能、冷冻水、蒸汽附件产品的销售,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维修,供热系统技术咨询,供热设备、建筑材料、供热器材的制造、销售,码头配套设施的建设、仓储、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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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 50 | |||
北京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8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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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833.01 | -4466.72 | -4466.7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579.48 | 3989.08 | 9590.39 | ||
审计机构 | 中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19年0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336.49 | 127.72 | 127.7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2688.6 | 4098.26 | 18590.34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根据《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章程》记载,标的企业董事长在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2、根据《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章程》记载,标的企业总经理1人及财务总监1人均由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由董事会任命或解聘。3、根据《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章程》记载,标的企业股东同意标的企业使用中油能源提供的有关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工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办公管理系统,适用中油能源全部管理制度并采用中油能源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4、根据《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章程》记载,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3870万元,实收资本为22670万元。标的企业股东北京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均为16935万元,实缴资本均为11335万元。剩余注册资本于2037年11月19日前缴足。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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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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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5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胜利 | 成立日期 | 2000-01-17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00241024G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教育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大学 | |||
批准日期 | 2018-12-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校发【2018】41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5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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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824.38655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支付1747.315965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2)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最终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偿,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首付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首付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同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新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各项合同(各项合同在标的企业处备查);(5)同意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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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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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747.31596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0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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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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