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苏美达机电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8BJ1000006 |
转让底价 | 2735.54691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3-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3-30 |
所在地区 | 江苏省南京市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苏美达机电产业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月华路9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彭原璞 | 成立日期 | 2006-12-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1.5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793747904L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电器机械、家用电器、自动化产品、电子产品、汽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农业机械、太阳能路灯(国家产业限制、淘汰类除外)的研发、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294.24 | 356.82 | 351.4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981.86 | 7436.38 | 1545.48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7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333.69 | -496.79 | -514.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292.36 | 4261.24 | 1031.12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款项共计人民币40644530.83元,需由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代替标的企业偿还给转让方,受让方需在支付交易款同时将此款项支付至北交所。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转让方特此提醒意向受让方关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长江路198号十七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彭原璞 | 成立日期 | 1997-12-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77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134780233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803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12-2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机集团关于同意机电公司挂牌转让江苏苏美达机电产业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江苏苏美达机电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底价 | 2735.54691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820.66407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或实际控制人、重要高管人员在最近24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4)意向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6)意向受让方支付保证金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支付至北交所的保证金;(7)本次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的同时,标的企业须变更公司名称,不得使用“苏美达”的商号、商标;(8)如转让方需要,意向受让方需同意标的企业将部分资产(资产清单详见附件)按照评估净值转让给转让方;(9)受让方承诺将标的企业尚欠转让方款项共计人民币40644530.83元,在支付交易款同时将此款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附件:回购清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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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20.664075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