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江阴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915 |
转让底价 | 1148.1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3-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4-04 |
所在地区 | 江苏省无锡市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亿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女士 联系电话:13699286160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江阴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陈隽 | 成立日期 | 2003-09-03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753202002T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高速艇、玻璃钢游艇的制造、销售及出租;船用器材、玻璃钢制品、木制品、其他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无锡东方船研发展有限公司 | 51% | ||||
江阴申海玻璃钢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58.95 | -158.9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44.23 | 724.02 | 420.21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8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30.24 | -30.2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95.51 | 750.35 | 245.16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2、截至目前,标的企业欠转让方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七0二研究所”)借款本金690万元及相关利息,利息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协议》及相关说明见北交所备查资料) (1)标的企业分别于2014年2月20日、2014年8月11日向七0二研究所借款人民币500万元、80万元。此两笔借款本金均未归还,自借款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所产生利息已还,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2)标的企业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6月20日向七0二研究所借款人民币40万元、70万元,此两笔借款本金、利息均未归还,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3、《评估报告》显示:(1)在对设备类资产现场盘点时,部分设备为待报废状态以及部分设备无实物。(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房屋建筑物11项,其中有9项取得房权证澄字第fyc0000219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余2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是水泵房及轻钢危险品库。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4、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东方船研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七O二研究所内)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荣 | 成立日期 | 2009-02-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685874631X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446XA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10-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同意转让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江阴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船重规【2017】1622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江阴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底价 | 1148.1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2、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344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并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借款及利息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成功受让标的股权后,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标的企业将所欠转让方的上级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的借款人民币690万元及利息(利息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支付至转让方上级单位七0二研究所的指定账户;(3)成功受让标的股权后,同意在本次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人民币6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足额支付完毕后,北交所再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4)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44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