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619 |
转让底价 | 2193.1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1-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8-02-02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小区7号) | |||
法定代表人 | 罗涛 | 成立日期 | 1993-11-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584.61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84.61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2101135481H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承担高等级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编制招标文件、工程监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529.31 | 252.63 | 298.5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311.46 | 3250.32 | 2061.14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7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35.55 | 500.77 | 427.9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55.81 | 124.19 | 731.61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共16辆车,由于已达到使用年限,已在账面核销,实行账外管理,其中4辆车长城哈弗(车牌号:京GWT977)、长城哈弗(车牌号:京GWY022)、长城哈弗(车牌号:京GWY030)、福田(京GWY088)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已不能正常使用,处于报废待处理状况。(车辆评估明细表第13-16项)。 2、评估基准日资产剥离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内容。 3、标的企业截止2017年7月31日欠转让方借款本金为1200万元,利息为618.089836万元,欠转让方应付股利为1814.959496万元,上述债权所产生利息按照相应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持续计算至实际支付日,转让方同意由标的企业22个已基本完工项目的应收账款偿还上述两项债权,且双方已经签署《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于北交所备查) 4、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详见2017年4月17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5、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上官甦 | 成立日期 | 1984-04-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74976.4661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74976.46615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916P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3809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9-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咨公司转让所持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中交股战【2017】916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 | |||
转让底价 | 2193.1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 2、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方确定后向北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北交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转让方届时提出的《产权交易合同》和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如下事项:①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②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标的股权后,承诺同意标的企业与转让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继续履行,并对《还款协议》中标的企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