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船重工(海南)飞船发展有限公司12.2%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7BJ1000102 |
转让底价 | 381.991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3-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4-07 |
所在地区 | 海南省三亚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亿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裴女士 联系电话:15712908299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船重工(海南)飞船发展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三亚市(三亚市河东路555号凤凰水城A区综合楼33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隽 | 成立日期 | 2012-05-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200594920938B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地效翼船及其衍生技术产品、特种船舶与飞行器、高科技水上旅游产品、新能源产品及新材料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及服务;技术服务、开发、咨询、转让,技术培训。(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二研究所 | 48% | ||||
姜玉东 | 36% | ||||
哈尔滨哈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6% | ||||
姜馨淇 | 5% | ||||
石亚军 | 3.2% | ||||
海南寰岛酒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1.8%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88 | -163.87 | -163.8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446.67 | -38.23 | 2484.9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7年2月28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0.16 | 40.17 | 40.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292.43 | -62.99 | 2355.43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自2012年5月成立以来,一直处于未盈利状态;2、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3、其他标的详情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交所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其格式由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领取或自行下载)和提供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方可查阅。 附件:保密承诺函(中船重工(海南)飞船股权项目).doc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二研究所 |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 滨湖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22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荣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56.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11056.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2100000400000819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2446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6-10-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船重资[2016]1341号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船重工(海南)飞船发展有限公司12.2%股权 | |||
转让底价 | 381.991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114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4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四、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五、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