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82%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16BJ1008017 |
转让底价 | 25666.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7-01-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7-02-28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沈阳市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市市辖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 |||
法定代表人 | 金耀华 | 成立日期 | 2006-04-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784582124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机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设计、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82% | ||||
沈阳工大能源环境研究所 | 18%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88707.8 | 2611.51 | 961.2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51724.38 | 453291.54 | -1567.16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2016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68123.67 | -21699.94 | -22365.9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13584.54 | 481701.17 | -68116.63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陈进行 | 成立日期 | 2003-04-09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00931.69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109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109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1-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82%股权 | |||
转让底价 | 25666.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须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向北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7699万元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若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意向受让方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录北交互联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完全同意并接受《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已置于北交所备查。 (4)承诺同意并接受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尚在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风机销售等全部合同),直至合同期满。 (5)成功受让标的股权后,同意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为标的企业提供的融资贷款予以收回,并为转让方解除其为标的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全部担保责任。(具体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6)意向受让方承诺其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4、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挂牌公示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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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699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
四、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五、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2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