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316BJ1007438 | ||
标的名称 | 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85%股权 | ||
挂牌价格 | 62555.6055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16-10-20 | ||
摘牌日期 | 2016-11-16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168号 | ||
经营范围 | 广明高速公路项目的经营、管理;开发、经营公路沿线与项目路段的有效运营相关的服务设施综合项目。(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有效许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015年 审计报告 (单位:万元) |
营业收入: 20469.29 |
营业利润: -13181.22 |
净利润: -22307.64 |
资产总额: 517188 |
负债总额: 443617.46 |
所有者权益: 7357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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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分别于2005年12月21日、2009年1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州二支行)签订《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05年信字第090号及2009年05信字第090-2号)(合同复印件留北交所备查),贷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87000万元、17230万元。合同第10.1.9条均约定:“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一致。” 标的企业于2013年3月与工行广州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签订《广明高速公路延长线项目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年银团字第001号)(合同复印件留北交所备查),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37250万元,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8)项约定:“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如果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付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事先取得银团书面同意。”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已征得工行广州二支行、农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的书面同意。上述贷款行在回函中均提出“上述标的股权的最终受让方应承诺履行后述条件并应具有履行该等承诺的资信和实力: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后,作为标的企业新的控股股东,当标的企业在日常运营及偿还银行配贷行贷款利息及本金过程中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受让方需补足标的企业的流动性缺口。”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07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17:00到账时间为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⑤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该项目的同时一并受让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85%股权、路桥建设重庆丰涪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85%股权及重庆四航铜合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85%股权。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①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②认可并继续履行标的企业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合同; ③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章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除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其决议应由占股份总额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之外,其他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④同意保留标的企业原经营管理团队; ⑤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后,作为标的企业新的控股股东,当标的企业在日常运营及偿还银行配贷行贷款利息及本金过程中出现流动性不足时,为标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补足标的企业的流动性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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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电话 | 15712908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