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23 | ||
标的名称 | 吉林特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募集资金金额 | 17180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16-09-29 | ||
摘牌日期 | 2016-11-29 |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柳莺西路388号 | ||
经营范围 | 细胞毒活疫苗(2条生产线)、细胞毒灭活疫苗、细菌灭活疫苗生产(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月7日)等。 | ||
2015年 审计报告 (单位:万元) |
营业收入: 12814.48 |
营业利润: 2042.18 |
净利润: 627.06 |
资产总额: 14771.45 |
负债总额: 11128.48 |
所有者权益: 3642.98 |
|
其它披露内容: | 1、增资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1)设立股东会,按改制后股东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力,承担股东义务;(2)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控股股东方三人,新股东方二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方董事担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由新股东方董事担任,协助董事长工作。总经理由副董事长兼任,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执行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负责。(3)监事会由三人组成,控股股东方一人、新股东方一人,公司职工代表一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增资方案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次改制前后特研生物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不变,改制前债权、债务仍由改制后特研生物承继。截至2015年12月31日,特研生物没有长期借款,短期借款余额为4,000.00万元,均为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3、融资方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该项目的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将履行对意向投资方的实质性审查筛选及后期择优比选的职能,出具书面审查报告和比选结果; 4、意向投资方需在提交投资申请时提供其已经取得本次投资所需的全部必要批准文件; 5、本轮增资优先考虑与融资方长期发展具备协同性、内外部审批决策效率高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须支持融资方的统一部署,并认同融资方在相关产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 6、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发布期内按照北交所的交易规则,向北交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同时,须按照融资方的要求提交:(1)《意向投资方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人员背景及涉及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等;(2)关于融资方公司的《五年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融资方及其所处行业的基本了解与认识,未来五年采取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及实现措施等; 7、意向投资方应于提交《投资申请书》的同时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承诺不会通过其关联方提交多份《投资申请书》;(2)承诺向北交所及融资方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已充分、全面地向融资方披露相关意向投资方信息,以便融资方准确地掌握参与本项目的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和股权结构;(3)承诺尽一切可能配合融资方关于此次增资事项的时间安排,并签署或者提交相关交易文件; (4)承诺配合融资方满足本项目在进场交易方面的所有合法合规性要求;(5)参与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之日,则将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内容交纳增资款; 8、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所有相关申请材料及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将接受该项目专家评审组对其进行的为期5个工作日的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经营状况、人员背景等。专家评审委员会可依照本公告条款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须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未按时提交材料的意向投资方,将视为自愿放弃投资资格,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及时原路径无息退回; 9、出资方式:投资方应以货币出资;原则上出资金额应于增资合同生效后一次性缴足,因故无法一次性缴足时,应按增资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非公众公司,因融资方有独立上市预期,本轮增资不接受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须为公司制法人,本轮增资引入战略合作方,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及其他合伙制企业,不接受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申请; 3、融资方不接受存在或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投资申请,融资方有权就是否存在或具有潜在同业竞争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意向投资方开展审查,意向投资方应当提供可以证明自身及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不存在或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相关文件或书面保证; 4、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无不良经营纪录,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融资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的专家评审组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
项目联系 电话 |
15712908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