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P316SH10G1011 | ||
标的名称 |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金额 | 49000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16-09-26 | ||
摘牌日期 | 2016-11-23 | ||
所属行业 | 信息服务业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威海路755号41、42楼 | ||
经营范围 | 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发布,信息咨询服务,承接各类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服务,计算机维修,计算机软件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审计报告 (单位:万元) |
营业收入: 41863.63 |
营业利润: 1872.49 |
净利润: 1872.49 |
资产总额: 144178.97 |
负债总额: 12287.34 |
所有者权益: 13189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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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实缴到位。 2、意向投资人须在递交投资意向申请时书面承诺未投资与增资人相同业务的互联网传媒企业。 3、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并承诺其近三年内无相关行政处罚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5、意向投资人须提供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0%,且不存在当期经营亏损或累计经营亏损。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投资。 7、本项目增资人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资协议》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意向投资人在提出投资申请前须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中适用本项目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适用本项目的相关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投资资格,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增资人对意向投资人进行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投资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最终获得本项目的投资资格尚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若因意向投资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的,则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一切损失。 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时,须就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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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电话 | 15712908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