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01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每一元注册资本参考价格 | - |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 2016-07-11 至 2016-09-02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700,000万元(现金和资产增资合计,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增资额度不包括在内)。 |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35%(内外部增资全部完成后,详见“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一、承诺书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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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6BJ1000101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朝阳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 | 每一元注册资本参考价格 | -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700,000万元(现金和资产增资合计,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增资额度不包括在内)。 |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35%(内外部增资全部完成后,详见“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
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22名。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过程中,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将同步对融资方进行增资,增资认购完成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65%,外部投资人持股比例不高于35%。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募集资金情况:拟向社会投资者募集不超过170亿元。其中,现金增资不超过100亿元,以经融资方认可的高速公路资产(或股权)增资的金额不超过70亿元; 2、除上述募集外原股东增资情况:招商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部分出资,并以其持有的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约15亿元;招商局集团的上述增资不包括在上述募集的170亿元额度以内; 3、拟征集投资方的情况:除招商局集团外,以现金认购增资的投资方不超过20名;以资产(或股权)认购增资的投资方不超过2名; 4、招商局集团以现金及其所持有的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同步向融资方增资,增资的价格与本次增资所引入的其他投资人增资的价格相同。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价值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 5、意向投资者可以经融资方认可的高速公路资产(或股权)认购增资,但拟用于认购本次增资的高速公路资产(或股权)需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其作价金额以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融资方与该等意向投资者协商一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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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达成条件 |
挂牌期满未产生意向投资方,则本次交易终止;如产生意向投资方,但未达成融资方认可的最低融资金额,则本次交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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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意向投资方,则在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终结。 | |||||||
募集资金用途 | 支持与公路相关的产业投资项目;产业升级及转型项目;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 ||||||||
名称 |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五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鹏 | |||||||
成立日期 | 1993-12-18 | |||||||
注册资本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50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职工人数 | 2677 人 | |||||||
经营范围 | 公路、桥梁、码头、港口、航道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交通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研制和产品的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汽车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融资方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022322.28 | 1960492.73 | 2299211.85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76037.97 | 399428.14 | 307608.33 | ||||||
2014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069714.82 | 1235367.5 | 2135572.69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9638.78 | 322180.2 | 246270.85 | ||||||
2013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04326.41 | 1027316.81 | 1981966.65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46450.53 | 299066.19 | 221181.42 | ||||||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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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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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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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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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 融资方的股东招商局集团已将融资方0.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招商蛇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变更为2名,前述无偿划转行为正在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融资方目前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方拟以2015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变;目前正在进行股改工作,后续审计数据可能进行调整,待主要财务数据更新后将在交易所网站进行补正披露; 3. 招商局集团拟以现金及其所持有的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同步向融资方增资,增资的价格与本次增资所引入的其他投资人增资的价格相同。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价值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 4. 意向投资者可以经融资方认可的高速公路资产(或股权)认购增资,但拟用于认购本次增资的高速公路资产(或股权)需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其作价金额以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融资方与该等意向投资者协商一致确定; 5、本次公告中主要财务指标中的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均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 6、本次增资的交易结果最终需招商局集团审批。 |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若意向投资方为自然人的,须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意向投资方非自然人的,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承诺不影响融资方的上市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资格的要求、股东投资限制的要求; 3、优先考虑与高速公路具备协同性或在投资领域具备较大影响力的产业投资者,以战略合作为目的的基金及其他投资者; 4、每位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6、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 7、意向投资方拟用于认购本次增资的高速公路资产,需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 保证金约定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公告截至日止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择优结果通知书》 发出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保证金不予返还,北京产权交易所于下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该意向投资方缴纳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的账户: ①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③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 ④不配合融资方履行本次增资的审批程序的。 2. 增资协议 (1)意向投资方自被确定为投资方之日起3日内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 (2)被确定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应于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日内将除已缴纳的保证金外的全部增资款划转到融资方指定账户; (3)投资方承诺按照项目披露信息、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材料、履行本次增资的相关程序; (4)以现金认购的投资方承诺成为融资方的股东后,与本次增资引入的以现金认购的投资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投资方参与融资方本次增资不会对融资方的后续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或参与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认同并支持融资方在高速公路及相关产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同意并配合融资方在完成增资后推进披露事项中所列各项工作; (6)投资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增资协议》,并在签署前已就参与本次增资履行了必需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 (7)承诺向产权交易所及融资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参与本次增资的能力;参与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项目公告期起始日至公告期届满日为尽职调查期 (1)意向投资方在尽职调查期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 (2)意向投资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并有效签署由融资方提供的《保密承诺函》或《保密协议》后,可以查阅融资方置放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尽调资料; (3)尽职调查期截止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4. 意向投资方拟增资人民币30亿元以上的,可委派一名非独立董事。 5. 意向投资方拟以非货币资产对融资方投资的,非货币资产限于以高速公路经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且该等资产(或股权)需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以融资方董事会最终认可的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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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 | 500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参见增资条件第1条第(3)款; 2.除增资条件第1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外,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将在《择优结果通知书》 发出之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 《增资协议》约定处置 。 | |||||||
择优方式及其他要求 | ||||||||
择优方式 | 竞价 | |||||||
择优方案 | 1. 本次增资采取“价格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 2. 融资方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效申报价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其认购金额由多至少进行排序,统计各档价格对应的有效认购规模,并根据下述方式确定增资价格、增资对象及其认购金额: (1)对以现金认购融资方新增注册资本的合格意向投资方,若有效认购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亿元的上限时,则首次达到100亿元的上限时所对应的价格即为本次现金增资的增资价格,按报价顺序(从高到低)逐一由有效认购人进行增资;以非货币资产认购融资方新增注册资本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以前述方式确定的现金增资价格为准 (2)对以现金认购的合格意向投资方,若有效认购资金总额不足100亿元的上限,则以最后一名有效申报的申报价格为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并以该价格向有效认购人征询追加认购意向,按报价顺序(从高到低)满足各认购人的追加认购,直至有效认购资金总额首次达到100亿元的上限,或融资方认可的融资最低额度;以非货币资产认购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以前述方式确定的现金增资价格为准。 |